【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二維碼
![]() 【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XX)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張某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訴[20XX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系在國有公司中負責履行的公務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監管工程招工現場管理、工程款審核撥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索要或者伙同他人索要財物共計XX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能夠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具有自首情節,故可依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日至2 0XX年X月X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XX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是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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