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依法嚴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證據
來源:人民法院報
日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共22條,從一般規定、第一審程序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第二審程序中的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的審查認定等四個方面,對刑事司法實踐中排除非法證據作出規定。
該意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認為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無需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審理時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在非法證據的審查認定方面,該意見規定,以下六種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采用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體罰虐待方法收集的;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收集的;采用以許諾法律不準許的利益等進行引誘的方法或者指供的方法或者以偽造物證、書證等進行欺騙的方法收集的;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辦案人員指使他人采用毆打、體罰虐待或者以暴力進行威脅等方法收集的;其他足以使人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收集的。以下四種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采用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收集的;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收集的;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其他足以使人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