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管理擬出五十條鐵律
新聞網站不得傳播可識身份隱私信息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互聯網信息管理即將再出新規。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布了國家網信辦修訂后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05年由國新辦和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原規定,新修訂的意見稿內容增加了17條之多,總計達到50條,新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注冊資質到處罰程序進行了全面規定,力度之大堪稱“史上最嚴”。
轉載新聞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
修訂后的意見稿最突出的亮點之一,就是對發布者的信息公開及用戶信息保護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意見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意見稿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用戶身份信息,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的,應經用戶同意。
意見稿強調,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制作、發布、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新聞網站人員不得干預搜索結果
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從業人員資質及行為,修訂后的意見稿進行了嚴格規定。
意見稿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當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意見稿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新聞采編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搜索結果,干預發布平臺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服務場所、互聯網地址、網站名稱、接入服務提供者等事項,或者進行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意見稿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公眾投訴、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置結果。
各級網信辦須建失信黑名單制度
在監管及罰則方面,意見稿著重加強了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用監管。
意見稿要求,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列入黑名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處置違法信息、落實監管措施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編輯進行約談。約談情況納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
意見稿強調,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撤銷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題詞: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