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某公司債權轉讓確認合同效力案 二維碼
![]() 【海南律師】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某公司債權轉讓確認合同效力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海中法民二初字第XX號 原告:海南XX發展投資公司 被告:海南XXXXX發展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X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 原告海南XX發展投資公司(以下簡稱XX投資公司)與被告海南XXXXX發展公司(以下簡稱XXXXX公司)、海南XXX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XX年X月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XX、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XX投資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2.XX投資公司主張XXXXX公司與XXX公司于20XX年X2 7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及2 0XX年X月XX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XX投資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的問題。XXXXX公司以XX投資公司僅為掛名股東、XXX公司才是XXXXX公司的實際股東為由,主張XX投資公司并非本案適格原告,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且相關生效民事判決已駁回XXX公司要求確認其為XXXXX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故本院對XXXXX公司的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根據XXXXX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上顯示的信息,XX投資公司是XXXXX公司的股東。相關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東提起確認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之訴,故對于XXXXX公司提出的股東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XXXXX公司與XXX公司于2 0XX年X月XX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及2 0XX年X月XX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XX投資公司主張XXXXX公司在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未將屬國有資產的債權依法進行評估、未經兩股東的國有資產主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的情形下,擅自將該債權轉讓,違背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關于國有資產轉讓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對比,本院認為,因XX投資公司為XXXXX公司的股東,而XX投資公司的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故XXXXX公司屬于國家出資企業。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性質為行政法規,其第三條關于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轉讓的情形下應當進行評估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性質為法律,其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關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重大財產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規定亦為強制,陛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上述規定均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性質屬部門規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能直接否認涉案合同的效力。且在相關案件執行過程中,本院委托海南XXX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債權本息進行了司法鑒定,經本院執行部門審查,認為結合該案2007年恢復執行以來久執未果的情況,XXXXX公司向XXX公司以略低于評估債權本息數額的XX00萬元轉讓涉案債權,符合市場交易實際狀況,并未畸低,不應視為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綜上,XXXXX公司與XXX公司于2 0XX年X月XX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及2 0XX年X 月XX日簽訂的《補充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文化投資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上述協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對于其要求確認合同無放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XX投資公司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海南XX發展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XXXXX元,由海南XX發展投資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