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海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重點龍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我省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培育和壯大省重點龍頭企業隊伍,增強龍頭企業輻射帶動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南繁、農業科技、農資流通服務或新型農業服務業等為主,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有效發揮第三方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省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審核、認定和運行監測等工作。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協助省農業農村廳做好本轄區內注冊的或主要生產、加工基地在轄區內的省重點龍頭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必須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南繁、農業科技、農資流通服務或新型農業服務業等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南繁、農業科技、農資流通服務或新型農業服務業等為主,企業的涉農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 3.企業規模。從事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經營業務的企業,資產總額須達2000萬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額須達700萬元(含)以上,年營業額須達1500萬元(含)以上;從事休閑農業的企業,年營業額須達1000萬(含)元以上;從事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的企業年交易額須達1.5億元(含)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外向型企業、低碳環保型企業和我省中部地區市縣(屯昌、瓊中、五指山、保亭、樂東、白沙)的企業,規模標準按上述標準的80%執行。 4.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 5.企業信用。企業誠信守法經營,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6.企業聯農帶農能力。企業應積極創新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推動農戶享受發展生產、就業參與、土地流轉、資金資產入股、生產托管、技術指導、訂單生產、幫助產銷對接、收益分紅等多種收益,合理選擇訂單聯結、股份聯結、勞務聯結、服務聯結、租賃聯結等方式,推進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實現互利多贏,促進產業增效益、農民增收益和集體增實力。原則上帶動農戶應達到500人以上,其中休閑農業企業要直接吸納本地農民工就業40人以上,或年提供勞務用工達到10000人次。 7.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和創品牌能力在全省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有自己的注冊商標或品牌,產銷率達70%以上;企業注重實施標準化生產,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記使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2年內沒有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第七條 對通過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的農業企業,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5年過渡期內帶動脫貧人口就業明顯的農業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其他省份的國家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子公司,建成投產當年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信用記錄和產品質量安全可采用當年數據)的,可按程序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報企業向所在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申報要求填報相關材料。 (二)市縣審核。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出具初步審核意見。 (三)推薦上報。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候選企業名單,并附上企業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 第十條 省直屬企業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通過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生產基地所在地的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申報,省農業農村廳不直接受理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2.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申請書。申請書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要求如實提供情況,還應提供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專題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采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的基地和農戶基本情況、促進農戶增收情況等,限1500字以內。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5年過渡期內帶動脫貧戶就業情況明顯的,可以另作說明)。 3.資產和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書。企業須提供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2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應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 4.征信報告。申報企業須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 5.企業的聯農帶農能力、帶動方式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說明,應將企業聯農帶農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6.申報企業須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2個年度的納稅情況證明。 7.產品質量、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出口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據實出具。 第四章 認 定 第十二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 (一)材料初審。省農業農村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縣、自治縣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 (二)征求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出具復核意見,提出候選名單,征求省發改、資規、生態環境、財政、商務、應急、稅務、銀行、證監、市場監管、供銷等省級部門意見后,對候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發文公布。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認定為省重點龍頭企業,并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重點龍頭企業,須注冊入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和農業產業化相關信息采集平臺。 第五章 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對省重點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管理機制,進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被認定或運行監測合格后的省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每滿2年進行一次監測。 第十五條 運行監測程序: (一)企業報送材料。被監測的省重點龍頭企業按照監測要求報送企業經濟運行情況,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在監測年份,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報送材料。 (二)材料匯總與核查。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所轄省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匯總、核查,出具監測意見后正式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監測結果審定。省農業農村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上報的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的監測意見和第三方機構的審核意見,對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開展評估并出具初步監測審核意見,初步監測審核意見征求省發改、資規、生態環境、財政、商務、應急、稅務、銀行、證監、市場監管、供銷等省級部門意見后,出具最終監測審核意見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頒發省重點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四)對因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取消其省重點龍頭企業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六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因改制、重組等原因變更企業名稱的,由企業提交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新的營業執照,市、縣、自治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省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中若企業存在可以整改的問題,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間保留龍頭企業資格但不享受優惠政策。1年整改期內完成整改的,繼續保留資格;1年整改期滿后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運行監測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應于龍頭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將滿3個月前自覺主動申請運行監測,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逾期2個月仍不申請運行監測的企業,視為主動放棄省重點龍頭企業資格,資格證書作廢后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報省重點龍頭企業及申請運行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如果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龍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省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省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省重點龍頭企業中推薦產生。 (三)省內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逗D鲜∞r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瓊農規〔2020〕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