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定向征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定向征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相關規定,為做好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定向征集工作,規范項目定向征集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定向征集是指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直接向重點任務領域的相關單位或市縣、重點園區等,采用定向委托或定向擇優的方式征集項目。 第三條 定向征集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征集和定向擇優征集。 (一)定向委托征集。根據重點任務內容,確定由重點任務領域的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實施。 (二)定向擇優征集。根據重點任務內容,由指定的市縣、重點園區、專業技術領域、專項工作等單位組織申報。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方式征集項目。 (一)服務國家科技發展戰略,聚焦戰略性、前沿性的重大科技項目; (二)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瓊府辦〔2021〕20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瓊府辦〔2021〕24號)、《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等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批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科技項目; (三)貫徹落實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等相關政策要求,聚焦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經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研究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任務; (四)其他經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研究確定的我省相關領域科研優勢單位,可按照定向征集方式,擇優給予科研項目立項支持。 第五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定向征集的具體重點任務內容、財政資金資助額度及征集項目方式等,并不定期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 第六條 定向委托征集和推薦程序。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與相關單位對接和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定向委托征集項目的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 第七條 定向擇優征集和推薦程序。 (一)征集。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公開發布指南到定向擇優的區域、單位組織申報。 (二)推薦。申報的項目,須經所在市縣政府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推薦函。 第八條 定向征集的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在該專業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具備項目實施的研究基礎和建設條件,擁有較強的科研人才隊伍。 第九條 定向征集的項目必須有明確的研究任務和內容;具有創新性、可行性;有預期目標和量化的考核指標;項目研發、產業化示范或應用應在海南省內。 第十條 定向征集的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登錄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申報,并上傳相關附件材料,同時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定向征集項目立項。 (一)定向委托項目。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或委托專業評審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定向委托項目的研究目標及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經費預算等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提出立項建議及資助金額,經行政審定、公示后,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下達立項文件。 (二)定向擇優項目。定向擇優項目立項,按照立項評審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定向征集項目的過程管理和驗收。依據《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涉密項目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2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重大科技計劃定向征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19〕1號)同時廢止。 |